3)第2408章定点打击_诡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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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以取之,或奸人附势,将何陟之,直士抗言,将何黜之……』

  『若有三时告灾,国有忧也,则构巧词以推卸之,群吏弄法,民怨滔滔,则进谄容以欺瞒之。心系钱财之所系,欲权柄之所欲,害所辖之百姓,枉朝堂之恩德,若如此,便是居末位,任假事,亦不可姑息也。』

  『须知一国之命,一郡之运,一县之生灵,皆悬于吏佐之手,岂可不慎乎?』

  后面的这些话自然也米有错。

  韦端和司马懿也是纷纷点头,表示主公英明。

  其实官吏这个事情,斐潜很早的时候就在抓了,但是这个事项,就像是后世的情况一样,不是单独一个律法,亦或是抓那么一阵,就会长治久安,永无后患的,而是要不断的调控,不断的更新,不断的跟上新情况的发展。

  就像是斐潜最开始在关中三辅推行的是《贪腐律》,只是针对贪腐这个方面,有三个贪腐的项目罪责,责罚也都比较重,但并不能阻挡这些官吏前仆后继的欲望,后来斐潜便是在《贪腐律》的基础上又增设了渎职一项,细化了具体的项目,尽可能的覆盖到更多的方面,结合起来形成了当下的《贪渎律》……

  但是很显然,《贪渎律》又有些跟不上新的变化了。

  在《贪渎律》当中,贪是指贪污公款,渎是指渎职公事,但是像是裴垣这样,说他是贪污公款么,他又不算是,因为他只是收了不少私人的钱,参律院中的公款他没有什么资格去贪,也没有多少钱可以贪,说他是渎职么,他也不算是,因为他只是吹牛皮然后旁人以为他能办结果收了不少钱都没办……

  因此拿《贪渎律》去套在裴垣身上,又没有什么合适的罪名。

  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情况。当然在后世之中,这种行为就是数目重大的经济诈骗,可问题是,在汉代,并没有这个罪名啊……

  甚至可以说,这种类型欺诈在大汉当下的认知当中,并不是一种严重的罪行,甚至连罪行都未必算得上。春秋战国之中那些尔虞我诈,甚至都可以被士族子弟奉为经典。

  比如完璧归赵。

  若是谁被欺诈了,在大汉当下找蜀黍没有什么用,谁也不会替其打抱不平追讨损失,因为这代表了被欺诈的人是智力低下,无能短视。所以斐潜若是说要替这些被裴垣欺诈的士族子弟追讨什么被骗的钱财,然后指责裴垣人品什么,根本就不成立!

  在大汉当下的社会认知当中,裴垣的这些行为虽然德行有亏,但也不算是什么大事,甚至会成为裴垣的功勋,在山东士族那边被夸耀!

  对吧,关中三辅的士族子弟多傻啊,谁谁谁,如何怎样被轻而易举的被骗了,抱到床上搞出十七八种姿势,一说起来必然是欢声笑语,满堂喝彩。就像是后世一大堆的『番邦友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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